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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基因检测报告,判刑10个月!

发布者:IVD资讯

发布时间:2025-05-06

点击:12

来源:扬戈说药事、裁判文书网

近年来,医药代表因篡改基因检测结果、伪造处方而导致骗保的案件屡有发生,为了业绩把自己搞进去真的不值。

在重庆又有某公司一女医药代表夏某为提高业绩获得销售提成,篡改患者基因检测报告,使其符合报销条件,进而在医院购买使用其销售的药品,患者使用该药品从国家医保基金共计报销175272.18元。


案发后,夏某自愿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一审以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将被告人夏某退出的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全文如下: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4)渝0106刑初2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夏某及其辩护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夏某作为某制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明知患者左某林、赵某惠基因检测报告不符合使用甲磺酸****药品后从国家医保基金报销的条件,为提高业绩获得销售提成,篡改左某林、赵某惠基因检测报告,使其符合报销条件,进而在新桥医院购买使用该药品,左某林、赵某惠使用该药品从国家医保基金共计报销175272.18元。


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夏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于当日被释放。案发后,夏某自愿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被告人夏某庭审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将被告人夏某退出的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夏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夏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利不多,愿意退赔国家医保的损失,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缓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夏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夏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夏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利不多,愿意退赔国家医保的损失,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夏某为提高业绩获得销售,篡改基因检测报告,从而使相关人员符合医保报销条件,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原判结合其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并充分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适当。相关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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