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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8家子公司被重罚!

发布者:IVD资讯

发布时间:2024-07-05

点击:201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国药8家子公司,

“禁入”军队医院!


自去年全军物资服务采购整肃治理开始后,军队医院设备项目采购违规问题频发,大批械企被通报处罚,其中就包括四大医械流通巨头国药、华润、上药、九州通多地多家子公司


其中,又以国药子公司最为突出,2024年至今已有8家子公司因军队设备招采失信、围标串标等问题,被处以1-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物资采购。




6月12日国药控股安徽省滁州医药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禁止其3年内参加联勤保障部队采购;

5月27日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因违规失信,禁止其1年内参加全军范围采购;

5月10日国药控股湖北致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围标串标,禁止其3年内参加联勤保障部队采购;

5月10日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因围标串标,禁止其3年内参加联勤保障部队采购;

5月9日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围标串标,禁止其3年内参加全军队采购活动;

4月26日国药控股广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禁止其3年内参加全军范围采购;

1月30日国药控股昊阳绵阳药业有限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禁止其3年内参加军事科学院采购;

1月30日国药控股广元医药有限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禁止其1年内参加军事科学院采购。






作为国内医药国家队老大哥的国药集团,坐拥1700余家成员企业,但对旗下公司在内控和合规方面甚至存在不小的短板,上述处罚的原因几乎都是“围标串标”


当然不仅仅是国药、九州通等龙头企业,纵观所有军队采购违规案例,其中绝大多数被处罚的原因也都是因为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所引起。


这是因为从去年8月开始,军队采购网启动了一场针对全军物资采购“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突出问题的整治行动。这也致使从去年下半旬开始,数千家企业因招采违规被重重处罚。


围标串标、虚假应标...

械企投标“翻车”细节汇总


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采购整肃治理专区问题线索征集公告》,本次整治征集内容共分为四点:一是军队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是供应商在参加军队采购活动中存在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问题的;三是评审专家在军队采购评审过程中存在互相串通、与供应商勾连、评审不公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四是采购单位在需求提报阶段存在倾向性、在履约验收阶段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判定“围标串标”的理由,也非常简单直接。


诸如,在“对国药控股湖北致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公告”中显示,国药致润、湖北安尔康、湖北众胜聚3家供应商报价文件切痕一致,报价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等多处异常一致。


在“对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处罚公告”中显示,国药洛阳、河南海思2家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作者为“86152”;在“对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公告”中显示,河南盛科、国药河南2家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作者均为“薛十八”......


总体整理下来,“围标串标”多数藏在这些“细节”里。



综上可见,招采违规的缘由不仅朴实无华,更加细致入微。因此,不论是否违规,所有参与军队采购项目的医疗器械企业,必须谨慎对待每一次投标。


毕竟,一旦在军队采购活动中被处罚,其影响的绝不只是军队医院市场。


“连坐制”处罚,最严三年以下拘役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当一家公司在军队采购项目中被处罚,其公司法人、高管管理的其他公司同样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此外,对参加耗材带量采购同样影响重大。近期,苏皖、浙沪、闽赣片区低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在近三年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以及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军队采购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个平台、系统列入违规失信名单或处于处罚期限内。


除了“禁入市场”,针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提升。


2024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同时,还将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虽近年来各地围标串标案件不断,但大多都是行政处罚,鲜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随着《意见》的发布,招采规则及处罚机制不断完善,“围标串标”轻处罚的局面也将得到扭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同样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为情节严重呢?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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