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21号),这意味着所有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全部实施UDI,通过UDI进行产品的溯源和监管(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情形除外)。
具体的时间要求如下:
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7年6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
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