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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属发生不正当关系,IVD大厂销售被通报!

发布者:IVD资讯

发布时间:2024-06-21

点击:85

来源:IVD从业者网


近日,国内某IVD大厂内部流出一则关于违规公序良俗人员违纪处分的通告,通告显示,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该厂国际区某产品线销售经理与异性下属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通告原文:


公司接当事人举报并查实,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国际区某产品线销售经理未能严格规范和要求自己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与异性下属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前毖后,依据《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给予该员工严重警告处分,对该员工予以留岗察看一年。


望全体员工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强化自律性,加强规范个人行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管理人员应带头践行公司价值观,对照匹配“德才兼备”干部任用标准,对滥用工作职权/职位影响力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留岗查看、免职、违纪处分处理。


2.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反歧视、反骚扰、反霸凌制度》,对违反该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平对待他人、使用不适当的语言、做出冒犯性的行为、使用暗示性的言论、不受欢迎的有关性的言行、滥用权利或权威、不适当的贬低他人表现等,公司将以投诉人视角下的合理观点(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理。


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4.2.19有其它类似行为,应当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何谓不正当男女关系?


通说认为已婚人士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或者未婚、离异、丧偶人士插足已婚人士家庭的行为,被认为系不正当男女关系。


对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的员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这些条款的内容来看,员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适用于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而只有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以员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事先将该事由明确写入公司规章制度。


从案例检索结果来看,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必须得注意的是,员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一般来说要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该要将该事由写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的规定中,作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该员工公布,也就是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一旦该制度没有满足民主制定、向员工公示,即便有写入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公司也不能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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