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IVD资讯
发布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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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提交《破产申请书》表示,赛哲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属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赛哲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大额欠款,且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
2.除拖欠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大额欠款外,赛哲公司仍欠付其他债权人债务,且相关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赛哲公司现有财产线索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赛哲公司名下的粤A9YV**比亚迪牌汽车、粤AD57**宝马牌汽车、60件商标、5项专利均已被查封,但均无法处置,即使上述资产得以成功处置,预期所得执行款项亦不足以清偿赛哲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
4.赛哲公司已经营异常,且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
5.赛哲公司只有进入破产程序,才能依法保障赛哲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赛哲公司表示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截至2022年8月15日,赛哲公司与湖南赛哲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交易(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有1097.75万元应收账款尚未收回,赛哲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仲裁费用以追回账款,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亦未采取代位追偿措施;
2.赛哲公司尚有Novaseq设备(设备原值577万元)及其他设备(原值约100万元)被广州赛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用,经赛哲公司多次要求取回未果;
3.赛哲公司尚有多个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部分研发成果可以实现转化,赛哲公司有10余年建立的品牌价值。对于2000多万元的债务,赛哲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希望能与所有债权人进行预重整解决债务问题,最大化保障所有债权人利益。
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回应表示,赛哲公司已停止经营,已属严重资不抵债,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经本院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以赛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13件,执行金额共计逾2800万元。
法院认为,
赛哲公司虽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具备破产条件。赛哲公司虽主张希望进行预重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预重整的基础,且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若赛哲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依法进行程序转换,仍有重整的可能。据此,赛哲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赛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对广州赛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